决定挑选日期;日期决定之后,由户部行文到各旗都统衙门,准备挑选各项事宜。
清代制度,所有八旗旗分佐领下人之女,凡是符合秀女条件者,一生中均至少参加一次挑选,被“撂牌”之后方能自由婚嫁。若因生病等故不能参选,必须于下届继续参选。如果家中需要参加选秀的秀女却故意隐瞒,“别经发觉,隐瞒之人,系官革职,平人交刑部治罪。该管官知情者,降二级调用。族长、领催,照该管官处分分别办理。族长系官,照例议处,兵丁,折鞭责。若不知情,该族长草率具结者,系官罚俸一年,兵丁,折鞭责。佐领、骁骑校不行详查,据以转报者,罚俸六月。该参领罚俸三月。领催折鞭责”。2如果符合参选条件的秀女未经选秀即私自订婚,“(许聘者)本人系官,革职。平人,交刑部治罪。该管官及领催、族长、家长,俱照隐匿秀女例,分别办理”。3由此可以看出,让符合条件之女参加挑选,是八旗旗人的一种绝对义务,稍有马虎,全家都要受到重罚。
八旗秀女参加挑选之要求,根据时期不同亦有区别。
清初至清中后期八旗秀女要求如表4-1所示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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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口奏绿头牌白头本档案》,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初十日条,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:《内务府奏销档(缩微胶卷)》。
2光绪朝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卷606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,第807册 ,第430页。
3光绪朝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卷606,《续修四库全书》,第807册 ,第430、431页。
4表格中信息整理自《国朝宫史》《国朝宫史续编》《钦定宫中现行则例》《清实录》《大清会典》。谨按,表格中要求的官职均为秀女父亲之职官。
表4-1清初至清中后期八旗秀女要求
时间段参选年龄在京八旗外任旗人驻防旗人
满州、蒙古汉军
顺治时期至乾隆七年(1742年)十四岁全部参选全部参选全部参选全部参选
乾隆八年至乾隆十一年(1746年)全部参选全部参选文同知以上武游击以上全部参选
乾隆十一年至嘉庆十一年(1806年)全部参选全部参选文同知以上武游击以上将军
都统
副都统
嘉庆十一年至嘉庆十二年(1807年)全部参选
文笔帖式以上武骁骑校以上